黄卫东我国古今社会形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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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回顾了马克思对中国近代以前社会形态的分析,依据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以生产关系为标准,综述我国学者依据历史记载总结的生产关系,指出我国近代以前劳动者大都是自由民,不存在大规模奴隶和农奴劳动,因而不是奴隶社会或农奴社会。其根源是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实施的宗族制度,皇权不下乡。其生产关系与西方推销的资本主义类似,因而是初级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是拥有土地的地主。本文指出,不论是历史还是当代,西方的社会资源一直控制在政府手里,私有化是美国和西方精英用来忽悠他国交出经济资源给西方,从而成为西方经济殖民地。解决好分配,避免生产过剩,减少阶级差别,才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主要方面。本文指出,社会形态划分,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古今形象,我们必须从维护国家形象角度,慎重对待,不能抹黑我们的祖先,搞历史虚无主义。

一、引言: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与苏联学者提出的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的五阶段论

马克思研究社会现象,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区分为两类关系:一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一类是基于思想观念而建立的关系即政治关系以及为其服务的意识形态,构成社会的上层建筑。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构成社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存在形式即社会形态。按照马克思理论,上层建筑是社会形态的主导方面,决定了人们的相互关系,但生产关系是决定上层建筑的基础,对社会形态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根据生产关系来划分社会形态,能够较好地反映社会的特征,是研究社会形态的重要方法,也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创举。

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与这个社会的有关制度密切相关,主要与实施的人际关系制度相关。奴隶制与农奴制就是人类历史上影响社会形态最重要的两种生产关系制度。奴隶制是指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的制度,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和权利,完全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奴隶劳动创造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生老病死都由奴隶主决定,奴隶主只从经济利益出发,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马克思区分了两类奴隶制,一类是劳动奴隶制,一类是家庭奴隶制,只有实施劳动奴隶制,使得社会的产出主要来自奴隶的社会,才是奴隶社会,其主要社会矛盾则是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矛盾。

农奴制是农奴主部分占有农奴的制度,农奴拥有部分权利和稍许自由的制度。广义来看,除罪犯外,个人权利受到非人限制,但没有被完全剥夺,都属于农奴。农奴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在制度上强迫农奴被束缚依附于农奴主,与奴隶一样不能自由迁移,只能在农奴主限定的有限范围内活动。通常农奴主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通俗来说,奴隶完全没有人权,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农奴是有部分人权的农业生产者,例如,主人不能随意杀害而不受法律处罚。只有当农奴成为一个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和主要产品的生产者,这个社会才能叫农奴社会。

封建制是中外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制度,通常是指封土封臣制度,是上层贵族给较低层贵族分封领地,由低层贵族统治领地,负责领地管理,包括向上层贵族提供税负和军事武装等,而上层贵族同样提供支持,维护下层贵族对领地的统治。汉语旧名“封建”,有很久的历史,本指殷周时代的分封制度,也有人广义地包括后世延续的各种封爵分藩的举措,《皇朝文献通考·封建考》做过总结性的论断:列爵为封,分土曰建。从秦代李斯与王绾的关于郡县——封建孰优孰劣之辩,以及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论》,明清之际的王夫之的封建利弊之议,都无不阐释这一看法。

封建在西欧有一个复杂的过程,其广义的含义约指封君封臣,包括农奴制,庄园采邑制,封建主垄断土地,不允许土地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和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欧美史学家都将封土封臣总结为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宣称,封建主控制土地和臣民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点。但其狭义的含义,与中国古代类似,同样是指封土封臣制度。

中国的“封建”一词,本义与Feudalismus的内涵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存在通约性,故日本近代学者福泽谕吉,中国翻译大家严复都把中国的封建制度划定在三代,主要在周代。故中日学者都坚持了中国封建的古义与西义的狭义含义。

从马克思理论来看,马克思学派所说的“封建社会”是指农奴制为主要生产关系制度的社会,也许用农奴社会,才能更好地表征其社会特征,其他西方学者的“封建社会”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是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种“社会”,属于政治制度范畴。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各国实行封建制度的同时,都实行了农奴制,而且农奴是欧洲封建制度时代从事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当时大部分产出都是来自农奴,欧洲的农奴制都是决定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制度,因此,两派都说中世纪欧洲是封建社会,因其特征都符合其所定义的封建社会,只是两者所代表的含义不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定义的“封建社会”,更确切地说是指农奴社会,主要社会矛盾是农奴和农奴主之间的矛盾。由于马克思主要讨论的是中世纪欧洲,同时实施了封建制和农奴制,用封建农奴社会才能更好地描述它。

资本主义制度推翻了不平等的奴役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但正如马克思所论证的,西方推销的自由资本主义必然导致生产过剩危机;而且存在不平等的阶级制度。马克思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解决了生产过剩危机,没有阶级制度、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实现人类自我解放的社会,也是社会化集体大生产的社会,所有阶级社会最终将过渡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社会。而社会主义是其初级阶段,是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采用公有制,通过社会化解决分配问题,消灭生产过剩危机和不平等的阶级制度,从而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农奴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个人自由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积极性也随之而增加,从而加快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发展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也说过“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到苏联时期,理论家们为了推广意识形态,将马克思的这种论述扭曲成为所谓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包括其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依次发展变化,认为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这就是常说的五阶段论。后来又成为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从而广泛传播。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一些学者重新定义封建社会,扩大封建社会的范畴,将中国古代历史划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但是,这一理论本身就是不符合马克思思想,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这是很多历史事实所证明的,以下2个部分是本文对此的分析。

二、五阶段发展论不符合美国历史事实

美国虽然历史较短,却经历了农奴社会、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演变,而且由于离当代较近,历史记载比较详细确凿。回顾历史,从17世纪初英国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到年取消奴隶制度为止,美国南部地区使用农奴和奴隶劳动、种植一种或少数几种供出口的农作物,形成规模化农业,成为经济的支柱。早期使用白人契约奴,主要是无力支付到北美旅费的欧洲各国贫民,包括农奴,他们被迫与运送他们的船主或移民经纪人订约,到北美后用5年左右的无偿劳动抵偿旅费。也有一些被法庭驱逐出境的罪犯、流浪者以及无力清偿债务的人,被英国政府运到殖民地卖作契约奴。这些人一般要无偿地劳动7~10年。据估计,在殖民地时期移入美洲的白人当中,大部分是以契约奴的身份移居来的,到年美国独立时,70%白人出身于契约奴。直到17世纪末,他们是南部种植园里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后来,随着输入的黑人奴隶增多,从事劳动的主体就是成为终身奴隶的黑人了。

早在年,第一批20个黑奴被一条荷兰船运到北美弗吉尼亚殖民地的詹姆斯敦。随后各殖民地都有了黑人奴隶,但是直到17世纪中叶为数还不多。17世纪60年代起,英国商人取代荷兰人垄断了奴隶贩运业,黑奴迅速增加,并在17世纪末代替契约奴成为种植园中的主要劳动力。据年美国第一次人口调查统计,黑人奴隶有69.8万,占南部人口总数的2/5。黑人奴隶象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一样,是种植园主的私有财产,他们的子女也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终身为奴隶主劳动。奴隶主有任意处置奴隶的权利,包括买卖、毒打以至处死。繁重的劳动和非人的待遇,常常使奴隶在种植园里干活不到10年就被折磨而死。英美奴隶贩子需要每年从非洲贩运上十万左右黑人补充。

美国哈佛大学何柄棣教授指出,美国南方奴隶制是最残酷的奴隶制[1],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2],第一,虽然当时美国南部报纸不肯登载虐待黑人奴隶的事实,但从美国当时的官方惩罚奴隶记录和奴隶主在报纸上登载的悬赏抓捕奴隶的广告,可以看到,奴隶们被残酷惩罚,诸如广告上登载的抓捕逃亡奴隶所列出的特征基本都是奴隶身上种种被虐待的痕迹。第二,美国奴隶制度下,释放奴隶的法律愈来愈严酷,到年,美国亚拉巴马甚至通过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释放奴隶,以防自由黑人煽动的反抗。这使很多奴隶主强奸黑奴生下的子女也无法获得自由。这是人类奴隶制度史上最严酷的奴隶制度,以前的奴隶制,奴隶主总是可以自愿释放奴隶。第三,虽然美国的奴隶制禁止将黑人奴隶未满10岁孩子从母亲身边夺走,但在美国,从没有认真对待,奴隶主为获得高价,常常拆散黑人家庭拍卖,以至黑人奴隶家庭妻离子散,成为当时十分常见的现象。

从殖民时代中后期开始,到南北战争前,美国境内的经济一直是基于农奴制或奴隶制种植园。美国哈佛大学历史系贝克特教授指出[3],“十九世纪上半叶,奴隶制度是美国经济的核心。南部是整个国家经济上有活力的部分。南方产品不仅确立了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而且为新英格兰和大西洋中部各州种植和制造的农业和工业产品创造了市场。年以前,美国一半以上的输出品是原棉,几乎都是奴隶种植”。南北战争爆发时,美国南部邦联万人口中,黑人占万,约占40%,几乎都是奴隶。

总结美国从殖民地时代到建国后的发展历史,从最初农奴性质的白人契约奴制,到残酷对待的黑人奴隶制,是从农奴社会走向最不平等的奴隶社会,到后来废除奴隶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其发展顺序显然与苏联学者提出的五阶段发展理论不符。

三、五阶段发展论不符合马克思思想

从马克思理论来看,马克思明确指出,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按照恩格斯的总结,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还需要高达发展的手工业和大规模的农业。这说明,从原始社会走向奴隶社会,需要一个高度发展的中间发展阶段。我国学者朱晞发表大量学术文章和专著《为马克思辩: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是一种伪马克思学说》[4],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的奴隶社会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指出马克思的观点是,古代世界的奴隶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由于古代世界普遍存在的是生产水平比较低的自然经济,而不是工农业生产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因此,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不可能是普遍存在的,只能是古希腊罗马的一种局部现象。

很多学者都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发表的论著中找到他们与五阶段论相悖的观点,例如,皮家胜指出[5],马克思曾经批评过这类人,他说,如果有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页)。朱晞在其著作中指出[4],“马克思说:‘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同上,第12卷第页)。还说罗马尼亚的农奴制是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上,第23卷第页)’。恩格斯说:‘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同上,第七卷第页)。恩格斯甚至更明确地指出:‘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是根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身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同上,第20卷第页)’。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说明,他们认为,在日耳曼、罗马尼亚、“从印度到俄国”并没有出现奴隶制生产方式。他们没有把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作为一个历史公式去推论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古代史进程”。

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苏联上古中古史》一书[6]中所指出的:“斯拉夫人也像其他欧洲民族一样,由氏族制度直接进步到封建制度,中间并未经过奴隶制”。欧洲各民族在原始共产制瓦解后生产力尚低的农业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并没有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至于希腊(雅典)、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则不是在生产力尚低的农业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需要高度发展的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水平。所以,一旦商业衰落、生产下降、商品经济失去其统治地位,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也就随之瓦解。欧洲中世纪实行封建农奴制,长期处于封建农奴社会,是欧洲北方蛮族占领欧洲广大地区,从原始社会进入封建农奴社会,包括推翻罗马政权和社会,构建封建制;而不是在罗马奴隶社会基础上建设封建社会。黄现璠通过对日耳曼、南斯拉夫、西斯拉夫、东斯拉夫、阿拉伯、印度、日本、朝鲜、越南等一些民族和国家古代史的简略论述,指出世界古代各国历史发展,绝大多数都没经过奴隶社会。

到近代欧洲,从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到英国等国,都是依托国内封建社会制度,调集军事力量侵略占领海外殖民地,在海外建设奴隶制,抓捕当地土著和非洲黑人当奴隶,进行农业和矿业生产,使殖民地成为奴隶社会。从近代史来看,西方是在封建制基础上,在殖民地推动形成奴隶制和奴隶社会,而不是反过来,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相继取消了奴隶制,但这些国家在殖民地并没有推行农奴制,而是让殖民地直接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近代西方在其控制的多个殖民地构建奴隶社会的历史事实,充分说明,苏联学者建立的五阶段论,是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的,以此作为主要理论依据,论证中国从原始社会必然进入奴隶社会,此后必然经过封建社会,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四、我国古代没有奴隶和农奴社会,马克思总结为亚细亚生产方式

由于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很多社会都存在多种社会现象,通常很难认定为某一单一的社会形态。例如,自由和反奴隶国际组织指出[7],直到现在,“现代奴隶”在英国还普遍存在,高达数万人被强制劳动,扣留护照,拖欠工资,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暴力威胁和恐吓。美国国务院发布报告指出[8],国际移民组织估计,每年有,名妇女被出售(贩运)到欧洲的当地卖淫市场;美国政府估计,60万-80万人越过边境跨国贩卖到全世界;对数据的分析表明,在国际边境贩运的受害者中有80%是女性,70%的女性因性剥削而被贩运;被贩运到美国的人数估计在14,至17,之间。包括全球国内贩运人口在内的估计数在万至万之间。受害者大都被控制而被迫卖淫劳动等奴役。

此外,虽然学者们公认,英国早在19世纪中叶就发展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了,但英国贵族特权,直到21世纪仍然大量存在。例如,英国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王室后裔和世袭贵族等组成,约上千人,无任期限制。英国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第三,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修改法案,这等于给上院议员维护贵族特权的权力。第四,直到9年还一直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我国学者吴大琨[9]总结马克思在文章《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全集第46卷上第-页)阐述的古代东方国家,主要指古代中国和印度的生产方式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其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存在着土地的村社所有制形式和国家的所有制形式,这些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是同以人工灌概为基础的耕作制相联系的,拥有无限权力的帝王是这些国家的上地的“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第二、作为这些国家的主要生产者的是村社中的成员,也就是农民。第三、建立在这些小村社之上的专制政府是依赖于作为村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或剩余生产物—贡赋而生存的。这些政府既控制着土地和水源,也控制着手工业和商业,就政治上说是绝对专制主义的。第四、作为这种专制主义基础的村社,它本身是一种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可以自给自足。这样的村社,“变成完全能够独立存在,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一切条件”,所以它的生命力是很强大的,可以不断再生。第五、在这些国家中的奴隶,主要被用在非生产性的家内劳动上。

按照马克思的总结,古代中国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隶和农奴,而是自由民,也就不可能是农奴社会或奴隶社会。我国战国时代之前实施的是封土封臣式的封建制度,同时存在不平等的奴役制度,也存在很多被歧视的群体。在我国有文字记载的几千年历史中,大部分时间都存在类似奴隶制的不平等制度,直到满清灭亡之前的年,满清政府才正式取消了奴婢制度。但早在两宋时期,我国曾取消了这种不平等的奴役制度,禁止民间蓄奴。更重要的是,我国历史上广泛存在的奴婢,与奴隶社会的奴隶和封建社会的农奴都是有本质区别的[10]。首先,我国的奴婢主要从事家庭劳动,不是从事生产的主要劳动力。

在战国时代之前,我国实行公有制土地制度,主要由平民耕种;战国时代土地逐步私有化,土地被私人占有,我国的地主通常将田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是自己组织奴婢耕种。其次,我国的奴婢只是当时社会的一个阶层,主要来源于罪犯和负债人员,占人口比例不大,不是社会主要矛盾对象。第三,我国历史上的奴婢,不像奴隶那样毫无人身保障,动辄就被奴隶主杀害甚至成为殉葬品,我国的奴婢法律尚对奴婢人身安全有一定的保护条款。我国秦汉以前,主要矛盾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自秦汉以来,历史上各个朝代的主要矛盾则是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这说明我国历史上并没有出现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

就我国古代历史来看,最初是万邦林立,到西周建立的时候,周天王分封的大量邦国都有悠久历史。我国远古的三皇五帝是从部落联盟基础上推举的联盟领导人,到夏商周三朝,变成了世袭制,但主导联盟的大邦,仍然没有压倒各邦的实力,大量邦国仍是远古就存在的部落发展而来的。直到秦统一六国,实现郡县制,才从根本上消灭了大量并立的邦国,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仍然承认宗族制度,地方上仍然是家族自治,所谓皇权不下县,只需要按期交税,这与现代社会的交税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后来虽有边疆落后的小邦蒙古和满清统治中国,在边疆地区扩大了农奴制覆盖的区域,但在我国人口众多汉族为主的中原地区,仍然没有改变这种状况。从国家制度上来看,从来没有广泛实施欧洲那种封建制度下的农奴制度,限制大部分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

现代欧洲各国是中世纪早期北方征服者南下建立的邦国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古罗马控制的地中海沿岸的南欧地区,北方蛮族推翻古罗马统治,建立殖民政府,占人口多数的是当地古罗马居民,成为上层统治者控制的农奴。而在德法英等国,也是北方日耳曼人南下,征服当地土著建立了大量邦国,在这些邦国基础上发展成为现代国家。当地土著就成为征服者的农奴,从而成为封建制农奴社会。中国仅在少数边疆地区出现过这种外来少数征服者成为统治者的情况,在广大内地,一直是地方自治,从来没有让外来征服者统治到底层。这是中国没有出现农奴社会或奴隶社会的主要原因。

我国有很多学者论证,我国历史上并没有出现马克思所定义的奴隶社会,已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11]。其中历史学家黄现璠教授是最早从学术上论证,所写《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兼论世界古代奴及其社会形态》是主张“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专著。全书从考究中外“奴”词及其相关文字入手,辨析这些古文字的词义和文化内涵,为探讨奴隶社会存在与否的问题铺陈详实有力的历史依据;继而针对史学界普遍坚持的“中国存在奴隶社会”一说,探究“奴婢制”、“奴隶制”、“农奴制”的具体涵义,进而展开对古代社会形态的讨论,分析先秦古代社会以及部分世界古代社会的社会性质。最终论证两点结论:一是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二是世界各国古代历史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张广志和李学功合著《三代社会形态: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研究》揭示我国夏商周时期的村社制度,是一种公有制土地制度,村民共同耕种公田,还有维持生活的份地,份地每年一轮换,即井田制,同时也是兵源的重要保证,从而论证中国夏商周三代不是奴隶社会。

我国学者同样发表了大量文章论证了我国近代以前虽然有不平等的奴役制度,但没有出现过农奴社会[12]。自秦汉以来,我国建立了强大的中央政权,实行郡县制管理国家,在国家管理制度上,与封建制是相对立的。冯天瑜著《“封建”考论》[13]综述了古今中外封建概念的发展变化,比较中国的实际历史,把秦以后中国属于封建社会的观点称为“泛封建观”,批评它既不符合“封建”的“古义”和“西义”,亦“与马克思封建社会的原论相悖”,实乃概念之误植,受到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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